随着人工智能技术(AI)不断发展以及规模化商用进程逐渐加快,AI创作越来越多,有关AI创作是否侵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记者注意到,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14日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9月13日至14日,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在北京举办。会议期间,围绕AI著作权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
管育鹰表示,AI著作权争议集中在内容产业的前后两端,前端是喂料的正当合法性,后端是生成物的定性及使用规则,这些争议的发生和解决可以推动讨论并尽早形成共识。
仅声明使用AI创作不能免除相关人员侵权责任
NBD:现实生活中向AI投喂他人画作或文字,生成自己的“作品”,这是否属于侵权?如果利用AI创作生成的内容不进行市场化运营并牟利,也会侵权吗?如果作者利用AI创作,并且在作品中声明了已使用人工智能,还会涉及侵权吗?
管育鹰:依据目前的著作权法,不属于法定的权利限制和侵权例外情形的,未经许可免费使用属于侵权。AI投喂和生成是两个环节,行为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不一致,是否侵权要根据个案事实依法判断。
如果AI生成内容不作为市场化运营的版权作品进行牟利,而是用于自娱自乐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例外情形就不会涉及侵权。
利用AI创作需要体现作者的独创性构思,并在生成物上增加了独创性内容,最终作品不是简单复制已有作品或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情况下生成并加工过的内容可以成为作品。不过,法律规定这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能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若不符合侵权例外情形,仅声明使用AI创作并不能免除演绎创作者和演绎作品使用者的侵权责任。
NBD:判断AI生成内容有无著作权的关键是什么?在实践中判定存在哪些阻碍?
管育鹰:关键在于生成物有无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判定的主要阻碍因素是AI生成物在客观外在表象上与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相似甚至一致,容易让人将机器生成和人类表达两种本质不同的信息生成过程弄混。
洗稿即是典型的利用算法技术人为将原作分解为数据之后重新整合形成新“作品”,其信息呈现的外观表现形式与原作品看似有差异,但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理论上经过洗稿的内容,利用算法技术也可反推出来。
NBD:在您看来,AI辅助创作与AI无干预直接生成有哪些区别?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是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还是人工智能?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管育鹰:AI辅助创作与AI无干预直接生成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形下作者对于生成内容事先须有创意,事中应作出了独创性表达且其独创性贡献足以使最终作品与原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国立法对最终满足作品要件的AI辅助创作物没有明确规定,通常AI系统运营者会在使用者开始使用前以“同意-退出”的格式条款对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具体内容要仔细查阅。
可考虑设计喂料端的版权内容使用侵权例外规则
NBD:目前AI著作权争议集中在哪些地方?在您看来,可以从哪些维度扩展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尽快构建一个与AI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环境?
管育鹰:AI著作权争议集中在内容产业的前后两端,前端是喂料的正当合法性,后端是生成物的定性及使用规则,这些争议的发生和解决可以推动讨论并尽早形成共识。
AI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速,立法和研究及时跟进非常必要。相对于安全、隐私、劳动力等主要议题,知识产权制度受冲击的力度不是那么重大,但因对技术发展最为灵敏,与AI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明确和完善,可以为其他领域提供一些治理思路。
我个人认为,目前可考虑设计喂料端的版权内容使用侵权例外规则,如非营利性合理使用和商业用途的法定许可制度,以免妨碍技术发展。但这种侵权豁免仅限于训练行为本身,对AI生成物、AI辅助创作作品的使用是否侵权的判定,还须回归著作权法的现有框架,以维护新业态下原创者群体与AI产业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NBD:AI技术的快速发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哪些新的困难?
管育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因技术发展而产生,反过来也对技术发展具有促进、引领、保障和规范作用。AI技术带来的问题与历史上历次大的技术变革一样,会给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带来冲击,因为相对于飞快发展的技术来说,立法总是滞后的。
不过,法治是根据现实中的矛盾不断磨合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和维系法律关系平衡的过程,AI带来的新问题也会随着治理经验的累积逐渐形成社会共识,进而通过法律规则加以明确。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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